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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改革完善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


日期:2008-5-20 10:49:24 来源: 点击:

一、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
  中国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创立于土地革命时期,在继承和发扬中国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基础上,经历了新民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与法律制度,几十年来,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本是一项国家权力,现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照《宪法》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活动,实现自己当家作主,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这种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向前看”的调解制度,是公民积极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直接民主形式之一,是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的一项民主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 民间调解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
  民间调解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社会纠纷的调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春秋时的儒家把“无讼”、“和为贵”作为其追求的政治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到明朝制定《大明律》时,民间调解正式成为一种法律制度延伸到现代。民间调解这种具有纯朴性质的原始民主和人道精神的调解,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被揉和到我国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风俗民情以及民族心理素质中,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和处事习惯,成为和解纠纷、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的美德。几千年的发展演变,民间调解发展成“乡治调解”、“宗族调解”和“邻里亲朋调解”三种方式。这些民间调解方式都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种族延续,成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
  三、新时期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求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完善
  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体制转型时期。这是一个矛盾纠纷的多发时期,各种体制碰撞、思想碰撞、利益调整的碰撞,都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必然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市场体制下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公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已占社会矛盾纠纷总量的70-80%,成为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现代社会发展急速,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导致很多人成为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人,特别是近2亿文盲半文盲及十年浩劫造成的数亿中老年文化较低人群,已成为社会的一大问题。目前下岗、待业、失业大多为此部分人,这部分人数量大,矛盾多,是政策失误和历史发展造成的难以彻底解决的历史性矛盾。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要求管理者依法管理,公民依法活动。然而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居)的最基层的管理者,其法律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所以,人民调解要不断适应新时期矛盾纠纷发展的需要,改革完善,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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