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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学与民法方法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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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18 15:44:20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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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法学对于民俗民法学可以承担一种反思、理解和批判的功能,帮助我们更为深入地理解一种民俗民法学,就象西方的自然科学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中国的一些古老的生产技艺一样。
目前,中国大陆的民法学说主要经台湾而继受德国。但是,由于我们缺乏一门纯粹法律科学(分析民法学)作为学智上的支撑,所以,对德国和台湾的民法理论缺乏内在的反思能力。因此,现在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似有不少困惑,我们往往纠缠在一些抽象的他国法律问题之中,尽管他国的法学问题未必就是我们的现实问题,但我们不得不按照他们的民法概念所限定的方向研究下去,而无法超越和突破民法学在历史上所形成的既定概念。如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一直主宰着我们对一些新的财产权利的认识,并滋生众多模糊观念。
现在,已有学者指出:“如今,中国已经积累了按照本国需要和国际规则创制法律的经验,形成了兼容并蓄和博采众长的自信,完全没有必要再走继受某一外国法律的回头路。我们应当借鉴外国法律,但是这种借鉴应当是开放的和灵活的,而不是只认一个体系,一个法典,一个模式。”5 但要在未来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中真正做到兼容并蓄和博采众长,我们必须有一个关于法律分析的一般方法论作为基础,因为,这个一般分析的方法论实际上发挥着一国法学的“肠胃消化”和“肝脏造血”的功能。 五、民法学中的其他知识类型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关于民法学中的知识类型仅仅上述二元分法还不够全面,民法学还应包括其它几种知识类型:
一是教义民法学或民法解释学,法律教义学(legal dogmatics)是一种将某一价值体系视为绝对的权威,并依据对其所作的“解释”提出主张的法律学,因为它是一种与神学具有相同属性的“学问”,所以称之为法律教义学。实际上,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法官和律师所从事的工作都是教义民法学或解释民法学的工作。
二是非严格法学意义上的民法学即以民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如民法经济学、民法社会学,它们已经不是规范性质的学科,而是事实性质的学科,它们只是经济学或社会学的分支,而不是严格法学意义上的分支,但是,它们的方法已被民法学者广泛地运用于民法研究特别是商法研究之中。 转贴于:考试大_司法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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