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9日,高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但直到12月19日,法院最终才作出判决:因主体不适格,驳回民政局起诉。
第一起胜诉案
2005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一司机将一名流浪汉撞倒致死。湖南临湘市救助管理站把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7月21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15.46万余元。
此案由此被称为民政局胜诉第一案。临湘法院以判决形式承认了民政局的诉讼主体资格。
但被告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主要理由是民政局无诉讼主体资格。
第一起赔付到位案
2006年6月6日晚,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一司机将一流浪汉当场撞死。当地检察院介入,建议由民政局下属的救助站提起诉讼。
2006年11月3日,宜昌伍家岗区法院通过调解,使肇事司机和车主同意赔偿被撞死流浪汉死亡赔偿金6.2万元,并且当天赔付到位。这是全国第一起赔付到位的“流浪汉维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