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我会作‘直接故意’的解释。”这位法官回答。
“如果律师认为你无权如此解释呢?”记者追问。
“我想审判实践中法官有时需要追溯立法者的本意,你可以说我这是在为立法者立言。”
“弱者”的理解
“我们开车也不容易,尤其在人流多的地方穿行时,就得提心吊胆的。”北京渔阳出租汽车公司的杜师傅说,这没坐轱辘的不一定就是弱者啊。“他随即举了前不久在机场高速路上的一幕:为了避让一位横穿马路的行人,发生了五车追尾的事故。
近些年来,因避让违章行人、非机动车而导致交通事故的报道越来越多,比如,今年的7月23日晚上11点20分,广西梧州市金晖汽车运输公司车牌号为桂 D04551的大客车,乘载着14人车辆刚刚驶上西江大桥叉河桥时,一名男子骑自行车从道路左边突然横穿过大桥右边。在避让这辆自行车时,大客车从20多米高处坠落西江,沉入8米深的水中,车上的人全部遇难。
“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并没有规定非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责任,这并不公平。”一位司机朋友表示,“法律上也要增加行人承担责任的内容,比如也定这些不守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交通肇事罪,追究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
学术界也有人赞成可以对行人追究交通肇事罪及其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就赞同这种做法。但有人则认为,赋予76条过多的利益平衡责任,显然是给其增加了太多不该负担的东西。
曹剑峰坦言这一块在交通安全立法上尚属空白,值得研究。而对于是否能对行人追究交通肇事罪,他则表示了谨慎的意见,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在个案中进行认定。
当奥拓案发生的时候,有媒体将该案概括为一场“生命权与通行权”的价值博弈。吕膺昊评价说,“不要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些规定,就天然地把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当作两个天然对立的主体。开车,还是不开车,都是人,他们其实都有生命权和通行权,不同的是一个车里一个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