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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状告电子警察 称处罚车主没有法律依据


日期:2007-8-11 10:00:14 来源: 点击:

        今年5月28日,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风华被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三大队开了罚单,罚款200元违章费及30元拍照费,李风华认为“电子警察”处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昨日,他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交巡警支队三大队。李风华还质疑“‘电子警察’成了罚款机”。据了解,这是我市第一次有市民向“电子警察”“发难”。

  “电子警察”说去年7月16日拍到李律师的车违章

  李风华在诉状中称,今年5月28日,他被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三大队开出编号为410103-20035823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他的豫ABQ5××北京现代轿车于去年7月16日被“电子警察”拍到违反标志指示为由,处罚交通违法罚款200元及拍照费30元,李风华认为此项处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他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向开出罚单的交巡警支队三大队提出质疑。

  律师提出五大质疑

  1.车未曾在拍摄地点出现,“电子警察”是否在说谎?

  李风华在诉状中称,去年7月16日,自己没有去过被“电子警察”拍到违章的兴华街和绿城广场附近那条小路,自己的车也未在那里出现过,当时轿车具体在什么地方已经记不清了,但绝对没去过“电子警察”拍摄的地点,因此认为“电子警察”说了谎话,设备存在问题,导致数据显示错误。

  2.虽然自己是车主,但一定就是违章者吗?

  李风华认为, “电子警察”依据车牌号处罚自己,没有法律依据。“电子警察”拍到车牌为“豫ABQ5××”的北京现代车违反禁令标志,虽然自己是“豫ABQ5××”的车主,但不能代表就是违法人。交通安全法针对的是违法人不应该是车主。

  3.处罚30元拍照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国交通安全法未明文规定违法人要依法收取“电子警察”拍照费30元。虽然目前郑州市所有的交通违法案例一律收取拍照费30元,但李风华觉得这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4.交巡警部门只罚不教,“电子警察”成了罚款机?

  据李风华介绍,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而交巡警部门却偏离这一立法宗旨,只罚不教,把“电子警察”当做罚款机,个别地方还将“电子警察”设在树丛里,违背了立法目的。

  5.处罚一律采用最高限额罚款,是否违反了行政处罚适用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所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电子警察”的处罚一律采用最高限额200元的重罚,违背了行政处罚适用原则。

  两点建议

  1.设立“电子警察”的地方应有警示标志

  2.从轻到重三次处罚,不要一次重罚

  李风华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交巡警支队三大队开出的处罚决定书,并退还200元罚款、30元拍照费,由交巡警支队三大队承担诉讼费用。

  在诉状中,李风华还建议:在设立“电子警察”的地方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教育提醒驾驶员遵章行驶。同时,在处罚时,可以考虑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100元罚款,三次以上给予200元罚款。

  交巡警支队三大队:状告的主体弄错了,我们不是执法主体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交巡警支队三大队有关人员,被告知目前交巡警支队三大队还没有接到二七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对此案情况也不大了解,不便发表意见。但是,他认为作为原告的李风华把状告的主体搞错了,因为,我市市区的“电子警察”都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科研所设置和管理的,仅是处罚单由“电子警察”所在辖区的交巡警大队开出,因此,交巡警支队三大队并不是执法主体。

  7月23日起全省开展为期一月的“电子警察”整治活动

  7月22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出台规定,决定从7月23日起到8月23日,在全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限速标志和“电子警察”整治行动。

  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规定,在此次治理行动前期,各级交警部门要全面排查,广泛向社会各界征集对本辖区内道路交通限速标志设置以及“电子警察”执法的工作意见,重点排查辖区道路因设置限速值偏低,造成车辆超速多、群众反映强烈的路段,以及设施落后、测量数据不准、设置位置不当的“电子警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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