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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群众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意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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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7-4-11 10:10:50 来源:中国人大网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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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自2007年3月25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信件等形式积极提出意见。截至2007年4月4日下午3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4713条。现将3月25日至4月4日提出的主要意见简报如下: 一、关于总体 1、有的认为,草案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草案,法律出台非常必要和及时。 2、有的认为,草案很好,对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劳动就业工作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建议完善后尽快颁布。 3、有的认为,从整体上看草案虚多实少,应进行全面的修改,否则这样的法律条文不仅不能解决就业领域的问题,反而会对就业领域中平等、自由带来法律障碍。 4、有的认为,草案在体系安排上存在问题。就业促进法涉及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等主体的关系,因此,草案应当分别从这三个主体出发,规定三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像现在的草案仅仅在政策层面进行一种宣示。这样的法律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也必然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建议对草案的整体结构进行重新调整。 5、有的认为,就业促进法不同于劳动法,不应该主要从企业用工和管理制度等角度进行规范,应立足于解决劳动者就业,保障和鼓励新的企业创立,重在开源,不管是国企,民企或个体工商户,对企业从政策上给予扶持。 6、有的人总体上赞成制定此法,但认为草案的具体条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有限责任政府的目标不一致,特别是给县级政府加重了任务,可能实现不了。 7、草案重点考虑了对个体雇工的扶持、保护,但个体雇工吸纳就业的能力是很有限的。要扩大就业还是要把中小企业做大,但草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尤其是税收和信贷方面的政策缺乏规定,建议草案对最根本的就业促进方法----降税作出规定。 8、有的认为,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因此在促进就业同时也要限制一些人员就业,如未成年人、外国人、已有社会保障收入的退休人员(不含企业内退人员)、兼职人员。 9、有的建议增加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的规定,尤其是增加外国人就业管理的内容,为今后更好的规范外国人就业、保护中国公民的充分就业提供法律依据。理由:(1)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大量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我国投资建厂,这些企业带来了部分外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高级管理、技术工程等业务。但近几年,部分外资企业开始将外国人安置到普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上,造成了我国就业人员就业竞争压力增大;(2)近几年,各地均出台了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的扶持政策,企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部分企业由于业务需求,要求聘请外国人从事管理、技术、营销等岗位工作,亟待用法律方式来规范企业聘请外国人工作,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求;(3)随着大批劳动密集型企业建成投产,我国沿海地区已出现普通工人短缺状况,特别是普通女工短缺现象突出,大批企业赴西部各省区招工,但效果并不理想。部分企业有意从国外招收普通工人。我国如果不以法律形式对此进行约束,势必造成外国人挤占中国普通工人岗位或偷渡猖獗现象;(4)对外国人到本国工作进行法律规范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也应在就业促进法中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情形进行规范。 10、有的认为,草案从实体上看是一部很不错的法律,对促进公民的就业以及就业的平等性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草案存在一个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对就业平等的问题没有规定可量化的指标,如在非特殊行业中女性的最低比例,对用人单位雇用残疾人给予何种政策上的优惠等。总之,要使这部法律能得到真正落实,而不是像一个伦理准则那样缺少约束力。 11、有的建议草案明确规定我国今后扩大就业的重点方向:支农、农业信息化、第三产业(服务业、公共事业等)、法律服务、监督队伍、城市信息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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