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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地方立法创新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日期:2007-2-5 13:55:33 来源:中国人大网 点击:

——地方立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综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 胡健 上海市立法研究所 郑辉
2006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上海市立法研究所联合组织召开了“地方立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慕尧分别致辞,北京、广东、江苏、浙江等省市人大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围绕“推动地方立法创新,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一主题进行了研讨。现将有关内容综述如下: 
 
 
    一、关于地方立法的立项机制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科学合理地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基础,有利于明确地方立法的目标、方向和阶段性任务;有利于理顺地方立法工作中的各种关系,避免立法的重复、分散,提高立法效率;还利于处理地方性法规之间以及与上位法之间的关系,避免法的冲突、重叠,保证法与法之间的衔接、协调。 
 
    关于地方立法立项的原则。有的专家提出了“五原则说”,即立足全局,坚持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以民为本,重视关涉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实际出发,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坚持质量第一,立法数量要服从立法质量以及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增强立法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有的专家则提出了“八原则说”,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制统一;坚持服务大局;坚持立法为民;坚持条件成熟;坚持突出重点;坚持地方特色;坚持立改废并重。 
 
    关于地方立法立项机制完善的途径。有的专家指出,目前地方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已经逐步纳入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但当前地方立法立项的启动、主体、来源、标准、编制、审批与公开、实施等环节仍存在不足,需要不断完善。有的专家进一步指出,完善地方立法立项机制应当更充分认识立法计划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把握立项标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编制力量,提高立法计划编制工作水平。不少地方还介绍了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经验,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各部门对立法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说明法规的必要性和急需程度,同时组织省级的综合性部门(如省委政策研究室、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等)和专家对草案逐条进行研究,确定立法项目是否符合要求,从而保证立法项目的质量,防止部门利益的干扰;立法项目未作可行性论证,没有法规草案的文本,一律不列入立法计划,不进行研究。 
 
 
    二、关于地方立法的特色 
 
    地方立法要体现地方特色,成为与会人员的共识。但何为地方特色,如何体现地方特色,仍是一个在不断探索和实践的问题。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采用了调查问卷及个案分析等方式,就回收的83份问卷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56件近10年来的法规样本进行了数据分析和比较,结果显示:目前地方立法机关对地方立法特色内涵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创新论,主张在地方立法中通过创新制度设计确立制度优势,把制度优势固化为地方特色;第二,针对论,认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作为地方立法特色的外在表现,与地方立法特色呈正相关关系;第三,地域论,主张从地域边界理解地方特色,在地方立法中排除非本地性的因素,强调“内容只有本地需要”。       
 
    关于体现地方特色的重点。与会专家认为,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是体现地方立法特色的重点。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分为空间上的针对性、时机上的针对性以及限度上的针对性。空间上,需要对地方立法与地方立法权限之间所形成的众多交集点进行准确定位;时机上,需要调整“法规长效性”的观念,针对转型期的地方立法调整对象变化快和相对简单的特点,在时机选择上把握好;限度上,地方立法机关应保持必要的冷静、理性和节制。从总体而言,法规项目针对性要求在立项阶段就应该解决,主要表现为找准地方立法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和该事项的地方立法权限;制度设计针对性更多表现为在地方立法起草审议阶段,探索用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制度设计来解决问题。有的专家建议,为了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在地方立法中应注意分析如下六个问题:第一,明确而具体的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缺乏解决该问题有效的法律资源;第三,该问题在法律上具有可控性,能转化为法律上的调整对象;第四,其他社会规范不具备解决该问题的能力或显著地不经济;第五,解决该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第六,法律介入该问题的合理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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