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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地方立法创新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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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7-2-5 13:55:33 来源:中国人大网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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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 立法后评估,是指评估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若干方法,对颁布实施一定期间的法律或法规的协调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分析评价的一种活动。立法后评估是立法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 目前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人大常委会推行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基本做法是:第一,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第二,对法规整体或者部分规定作出评价;第三,评价的依据主要是通过实践调查的结果;第四,评价的标准主要集中在合法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等。但这项制度在实践中的名称却不尽一致,大多数地方称为“地方立法后评估”,还有的地方称为“立法回头看”、“地方立法质量评估”、“地方立法效果评估”、“地方立法跟踪问效”、“地方立法反馈制度”等。 从目前各个地方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实践看,主要有五种操作模式: 第一种操作模式,由立法机关自己评估,即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组织评估。操作方式通常是由常委会任命一个专门的评估工作小组,以常委会的名义组织各相关部门的汇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实地调查、检查或者问卷调查,最后由评估工作小组向常委会提出评估报告,常委会以审议通过的方式,作为对被评估法规认定的评估结果。这种模式规格比较高,体现了常委会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各部门参与评估工作的力度比较大,社会影响也比较大。这对于刚刚开始的一项制度无疑起到了很大的推动和宣传作用。但这种模式下的评估报告结论性很强,如果常委会审议中委员的审议意见不尽一致,或者完全相反,就会使最后通过的评估意见难以处理,因为评估毕竟是主观的,很难只采纳一方面意见而否定另一方面意见,而且一般评估报告的处理意见也是参考建议性质的,没有必要以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种操作模式,由专门委员会评估,即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名义组织评估。人大专门委员会有立法提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向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的依据,这样,评估报告实际上就可以和法规的“立、改、废”结合起来,在提出新法规案的同时提交对旧法规的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使提出的法规案更具有说服力。这种模式对于把评估和法规“立、改、废”相结合的操作提供了更为连贯顺畅的程序。这种模式尤其适合于对法规合法性的评估,因为一旦涉及法规和上位法抵触的评估结果,必然要求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如果评估的主体没有提案权,那它的评估报告只能作为有提案权部门的参考,还要增加一道认可的程序。如果两个部门工作中出现不协调的时候,评估结果不被信任,从工作的角度会造成人力、物力浪费。 第三种操作模式,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评估,以工作机构的名义组织评估。评估的结果可以向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作报告,让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了解、掌握法规施行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为以后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理论和实践支撑。评估报告也可以不作报告,仅仅是作为有关机构的工作参考。这种模式下,工作方式比较灵活。因为一方面作为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按照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的指示开展评估工作,并把评估结果向其作出报告,由有权部门依据评估意见再作决定,符合评估报告的建议性质。另一方面作为直接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法规草案的工作部门,按照有计划的工作安排,通过评估不断接受反馈的信息,可以及时发现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有利于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第四种操作模式,委托评估,即由有需求的部门(这样的部门既可以是常委会,也可以是专门委员会或者是有关工作机构)在确定评估对象后,委托独立机构开展评估。独立机构最后以自己名义作出评估报告,交由委托机构处理。如果是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可以把评估报告印发给委员,或者交由有关办事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是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向有权部门报告,或者直接作为本部门改进工作的建议。这种模式下,评估本身是非正式的,并不会直接启动相应的程序,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工作手段,而且一般独立机构作出的评估会比较客观、中立,如果评估工作本身就带有务虚性质,这样的评估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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