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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地方立法创新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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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7-2-5 13:55:33 来源:中国人大网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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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种操作模式,混合式,即不限定哪些评估主体,评估主体既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常委会工作部门,也可以加入政府部门,或者专业人士,或者法规施行中其他参与的主体,这些参与评估的主体可以各自作出评估意见、提出建议,评估报告不作结论,只反映各方的看法和见解,客观再现地方法规在实施中的原貌和各自不同的诉求。评估报告由某个部门提交给有权部门作为参考。这种模式是开放式的,功能类似于信息反馈制度,适合于带有征求意见式的评估。 五、关于区域立法协作模式 2006年7月,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签订了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根据这一协议,东北三省的政府将打破地区封锁,进行立法协作,通过整合三省立法力量,实现资源共享,降低立法成本,有效提高立法的效率和质量。三省的立法协作将根据立法项目的不同采取紧密型、半紧密型和分散型三种协作方式。同时,三省将及时互通立法信息,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目前,三省根据该协议已经确定将在9个立法项目上开展半紧密型的立法协作。东北三省在政府立法协作上的尝试受到与会专家的高度关注,认为这种立法协作模式对我国区域法制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从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域的形成到环渤海经济区域的发展,从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已经取得令人注目的成就,并日益凸现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区域协调发展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平衡地区差别,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行政区划的分割和地方利益的驱动,经济区域内部立法缺乏协调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制约了大流通和统一市场的形成,影响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区域立法协调机制逐步予以解决,建立无壁垒、无障碍、各地利益最大化的共同市场和共同规则,形成良好的法治软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关于如何尽快推广区域立法协作模式,与会专家提出了两点设想:一是选好协作方式。经济区域内各省市都是独立的具有地方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协作方式选得好不好,关系到各地方的利益和诉求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如2006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张圣坤和谢遐龄委员对建立长三角立法协调机制提出了具体建议,首先是建立长三角立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和立法协调委员会,定期就有关立法事宜进行交流协调。条件成熟时可以设立一个非常设的机构,如“长三角立法协调委员会”,由江浙沪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法工委主任、政府法制办主任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同时构筑长三角立法信息交流平台。江浙沪对有关长三角地区协调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事先进行沟通,通过立法信息交流平台,将协调的意见反映在各省市的立法活动中,沟通、协调省级、较大市级的地方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二是选准协作的题目。经济区域内的各个城市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但地域相近、人缘相亲、文化相通、经济相融,存在着广泛的共同利益,长期保持良好的人际往来和密切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但不可否认的是,各个地方、各个城市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路径选择、利益诉求和关注热点。因此选准协作的题目对于充分调动各个地方、各个城市参与立法协调的积极性尤为重要。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之所以受到普遍关注和好评,就在于选准了协作的题目,立法协调的前景看好:《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出台后,辽、吉、黑三省相关部门确定立即开展在以下五个领域的立法协作:鼓励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的立法协作;诚信方面的立法协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方面的立法协作;国家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的立法协作;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协作。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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