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甲正在入户抢劫乙,忽闻警车鸣笛呼啸而过。警车远去后甲的心情仍然不能平静,感到害怕。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去
C.甲把乙打昏后丢入很深的河水之中离去,以为乙必死无疑,适逢过路的人将乙救起
D.甲正在撬一保险柜时,忽然同伙打来电话,告知该保险柜中没有值钱的东西。甲便放弃撬该保险柜离去。其实,保险柜中有50万元现金
六、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1、主体条件:两人以上以及对“人”的理解;
2、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相互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
3、客观条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或预备行为;
4、不属于共同犯罪的典型情形:①共同过失行为;②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行为;③双方的故意内容不同的行为;④“片面共犯”问题;⑤间接正犯问题;⑥实行过限问题;⑦事前无共谋的事后窝赃、销赃、窝藏等帮助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分类
1、以其在共犯中的作用为准则:主犯、从犯、协从犯
2、以其在共犯中的分工为准则: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共犯人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注意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3、协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四)共同犯罪的其他问题
1、主从犯如何认定
2、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尤其是共犯中的中止问题)
[相关案例] 下列情形中应当依法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有()
A. 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因其妻子的劝阻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某市鸿运建筑公司与法达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市某中学的信任,在签定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C.甲某唆使一个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某商场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拿到集市上兜售,分给乙某一半款物
D.惯窃犯甲某一次酒后向乙某传授自己在公共汽车上屡屡得手的绝招,第二天,乙某就在公共汽车上试手,一举窃起财物价值约3000多元
七、罪数问题

(一)罪数标准
同一行为人的多次举动是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一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说”;
(二)“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是与单纯的一罪相对而言的,其最根本点在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故为“实质的一罪”。
1、 继续犯:
(1)概念与特征:继续犯亦即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典型例子:如非法拘禁罪、重婚罪、遗弃罪等
(3)司法应用:追诉时效的起算
2、想象竞合犯:
(1)概念与特征:即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行为常常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
(2)典型例子: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破坏性地偷盗交通工具的关键性零部件
(3)司法处断: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3、结果加重犯:
(1)概念与特征: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充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而所谓的加重结果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的界定范围,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要加重处罚。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是: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2)典型例子:第236条、第238条第2款等
(三)“法定的一罪”
“法定一罪”属于一般性了解内容:惯犯:如第264条中的“多次盗窃”、第303条中的“以赌博为业”等
(四)“处断的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