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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


日期:2008-5-2 10:27:57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一、适用范围

  缓刑: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二、执行条件

  缓刑: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减刑:

  1.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假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限度

  缓刑:如果没有发现漏罪和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减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假释:

  1.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2.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释。

  3. 对2中的犯罪分子,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四、 附加刑

  缓刑: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减刑:附加刑也可减刑

  假释: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五、执行程序

  缓刑:法院判决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六、刑期起算

  缓刑:判决之日起

  减刑: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2.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前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3.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4. 对曾经被依法适用减刑的,后再审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七、应当遵守的规定

  缓刑: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假释:同缓刑

  八、考察单位

  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假释: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九、累犯

  缓刑:不适用

  减刑:适用

  假释:不适用

  十、效果

  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一、考验期

  缓刑:

  1.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

  减刑:无考验期

  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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