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概念与适用范围属于行政许可法的基础性问题,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备重要的实践价值。本文阐释了广义上理解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探讨了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最后,根据有关解释、司法见解和行政法原理阐释五种不属于行政许可的主体及其行为,分析了四种部分属于行政许可的主体及其行为。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适用既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法理论界存在着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狭义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法定享有许可权的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依此理解,只有许可机关颁发了许可证才称为行政许可,这是行政许可法第2条意义上的行政许可的概念。
第二种广义说认为,行政许可除包括狭义理解的前边部分外,指是否颁发许可证的活动都属于行政许可 ,因为相对人提交了申请,行政许可机关有可能许可而颁发了许可证,也有可能经过审查拒绝颁发而不予许可,不予许可也是行政许可的工作之一,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诉我们:不予许可也是行政许可概念中的题中之意。
第三种最广义说认为,行政许可不仅指是否颁发许可证的环节,还包括颁发之后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行为的活动进行后续跟进与管理,即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的监督检查的内容 也属于行政许可法应予调整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理解是在第一种狭义说意义上理解的后续延伸,因为若为第二种广义说意义上的不予许可后也就不存在后续跟进和监督了!国家司法考试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一般以第二种理解,即广义说作为主流观点!
行政许可涉及的主要双方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这两者可合称为行政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相对人,立法表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对人在行政许可制度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称谓,在申请阶段称为申请人;在申领许可证后称为被许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