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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


日期:2007-12-12 11:31:01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一)交付主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二)例外

  1、第143条,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

  2、第148条,出卖人瑕疵履行的;

  3、第144条,路货买卖;

  4、第145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的;

  5、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

  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第147条)。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49条)。

  (三)不能混淆

  1、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致的情形,这正体现了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立法规则的差别。比如,甲卖牛一头给乙,6月1日交货,牛款1800元,约定乙半年内每月付款300元,付清最后一笔款项后,牛的所有权归乙。结果7月1日这天牛被雷击而死。此时风险负担归乙,但牛的真正所有权人却是甲。

  2、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也值得重视

  如,甲于5月20日交付一辆奔驰车供乙试用,试用期2周,下面以次为例分析如下:

  (1)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应由甲负担;

  (2)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买下,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3)试用期届满,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4)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不购买,甲未当即取回,其后发生风险,应归甲承担

  提示:试用期届满,乙表示购买(或不作任何表示),二人之间的买卖即告成立,此时发生简易交付,故以此时间点来确定风险负担规则。

  3、在简易交付场合下,往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交付的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风险负担的转移等四个法律现象,是一并发生的。

  三、孳息

  孳息采交付主义,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如,甲卖一头牛给乙,交付后第三天乙将牛杀了出卖,发现有牛黄,那么,该牛黄归乙所有。这里的产生,并不是说形成,而是说已经

  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保有所有权,买受人在交清最后一笔贷款后始得到标的物所有权。那么在标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笔款项前的这一段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而不是归出卖人(所有权人)所有。所以说,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

  共同点:所有权转乙、风险承担、孳息归属采交付主义,都仅仅适用于买卖、互易、赠与等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中,而不可扩展于其他合同类型中。如在租赁、借用、保管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乙、风险负担、所生孳息当然应归所有权人所有,而不适用什么交付主义。如在质押合同中,如果约定合同期满所有权发生转移,视为流质,质押合同无效,因此,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质物因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抵押期间,质押物所生孳息当然也应归所有权人(出质人)所有,而不当归占有人(质权人所有),后者仅仅有“收取”(占有)而无“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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