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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


日期:2006-11-18 16:37:47 来源: 点击:


  那么,在新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中,学者到底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对法理学之学问性质及功能,学者之中难道就无人有较为清醒的认识?
  我个人认为回答这个问题,要对不同时期的学者们所处的诸种环境作具体的分析。其中(上文已提及)有一点是肯定的:面对政治意识形态的评价和现实政治的诉求,法理学者们实际上被制度化力量区隔为不同的群体,他们的立场、理论兴趣和方法论存在着分化的状态。这主要表现为所谓 “新”“旧”、“左”、“右”的差别。随着1952年大学院系调整和以及“旧司法人员改造”和批判“旧法观点”运动的开展,法学者的身份大体上都贴上了制度区隔的标签。旧法学出身的人由于得不到新政权的信任而被停止了各自的专业工作,即使他们对法学理论有精深的研究,对法理学之学科性质、功能和发展规律有自己独立的判断,但由于不再有从事专业研究的资格、条件和环境,不再有自己发言的讲坛,他们事实上逐渐淡出法学历史的舞台,无声无息地了却余生,有些可能还受到后来历次政治运动的冲击悲愤而殁。当然,在那个年代,也不乏一些正直、勇敢、头脑冷静的学者以理性的态度对待法理学学问,为守护理论的尊严做出最后的努力。比如,曾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杨兆龙教授于1956-1957年间发表《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法律界的党与非党之间》等文章,试图以理论的语言讲清楚“法律规范的本身是正义的”,“法律继承的重要性”,“强调法律的政治性不应忽视了它的专门性和科学性”等等现今看来属于常识性的观点,但这种理性的论辩很快就被随即而来的“反右”运动的鼎沸之声淹没了。杨先生本人及其家庭甚至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让人扼腕叹息 。
  面对“舆论一律”的政治形势,更多的法学者不得不改变自己的立场,通过“教育”、“反省”、“检查”、“批判”等方式迅速站到“斗争法学”的行列,用“斗争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自己的头脑。其中,相当一部分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归为“左派”的行列,以便在争夺法学理论之话语霸权的斗争中处于较为优越的地位。而一旦这种话语权的争夺与政治运动的展开扭结在一起的时候,学者们其实都在“知”与“行”的选择上迷失了自己的角色定位,谁也不再为法理学之“科学性”担负道义之责了。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无限忠于毛主席、无限忠于毛泽东思想、无限忠于毛主席革命路线”成为政治评价的准则 ,整个法学界无论左派还是右派都几乎被运动的声浪所吞噬,大学法律学系和各政法学院遭到解散 ,法学教研人员纷纷改行另谋生路。法理学之学问的火种几乎就此熄灭,至少“法理学”的名称在新政权建立之后即弃之不用,而恢复使用此概念则是较晚的事情,其间经历了20余年并非平静的重新认同过程。
  毋庸置疑,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发表,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理论界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对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变化同样是意义重大的。特约评论员文章所依凭的仍然是“真理”话语,但它所追问的是“真理的检验”而不是“谁言真理”,并且把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归结为社会实践。尽管“唯一标准”的提法容易给人一种话语霸权的感觉,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之下,这无疑是矫正混乱的思想路线的“技术性策略”。事实上,真理之检验诉诸于“实践性”(实践是一种未定式和“试错”的努力),是一种开放的态度和不断探索的认识旨趣。这种态度和认识旨趣,不仅打开了法学理论界的思想禁区,为法学理论的争论提供了思想动力资源,而且也结束了中国法理学浑浑噩噩、混乱无序、徘徊不前的历史。
  应当说,相对其他人文社会科学而言,法理学界对真理标准讨论的回应总体上显得是较为滞后。在1980年以前,中国各政法院校、综合大学法(律)学系的法理学教科书仍然沿用50年代前苏联法学教材的体系,称作《国家与法的理论》,其内容的相当大一部分讲授国家理论。其法学理论之核心部分(如关于“法的概念”、“法的作用”的阐述)仍然照搬“维辛斯基法学”的基本论点。在法学研究方面,由于法理学界长期受“左”的思想的束缚和过去政治运动的负面影响,学者们在当时的理论环境下似乎并没有足够的勇气、知识准备和有效的进路突破理论上的禁区,即使对一些法学基本问题(如“法的继承性”、“民主与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等)有所讨论,但多限于对党和国家文件的诠释和法律基本知识的普及,其中真正有理论突破和学术价值的论著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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