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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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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18 16:37:47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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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中国法理学”实际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中国大陆地区法理学的方便说法。本文也可能偶尔在更宽泛的语境中讨论中国法理学问题,但如果没有特别说明,该称谓即在上述意义上使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 有关法理学在新中国的发展,学者大体认为有四个时期:(1)产生和初步发展阶段(1949-1956);(2)受到干扰和在曲折中发展的时期(1957-1965);(3)遭到严重破坏时期(1966-1976);(4)恢复和发展时期(1977年以后)。这种分期不过是新中国整个历史发展分期的简单套用。见张友渔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63页及以下页;也见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1-5页。 2 舒国滢:《从方法论看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3 1903年北洋大学堂法科课程中置“法律学原理”一课,应视为中国现代抽象法学理论专业教学和研究的开端(参见《京外学务报告》,载《学部官报》,第21期)。京师大学堂于1903年设译学馆,其学生毕业试题中有法理学考题,亦反映当时法理学教学和研究已受到讲授者的重视(见李贵连等编:《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31页)。 4 最早设立法科的北洋大学堂开办之初即参照英美法系的教学模式,其后由上海美以美会于1917年建立的东吴大学法学院也基本上属于英美式样的。 5 德国学者菲肯切尔在其5卷本的《比较阐释的法律方法》第2卷中将吴经熊列为综合法学派的三个代表人物之一,其他两位分别为美国的法学家杰罗姆·霍尔(Jerome Hall)和澳大利亚的法学家朱利尤斯·斯通(Julius Stone),参见Wolfgang Fikentscher,Methoden des Rechts in vergleichender Darstellung, Band II, J.C.B. Mohr / Tuebingen1975 S.405406. 吴经熊为德国著名法哲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法学思想所作的评论附在后者所著《正确法论》英译本(Isaac Husik翻译,1925年由麦克米兰公司出版)之中,该书还有一篇评论文章则是由法国法学家、南锡大学法学教授弗朗索瓦·惹尼(Francois Geny,在上个世纪20年代,其亦属法哲学的重镇之一)所撰。关于吴经熊与Rudolf Stammler、Oliver Wendell Holmes、Francois Geny、Roscoe Pound、Benjamin Cardozo等国际知名法学家之间的交往,参见吴经熊:《超越东西方》,周伟驰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9章。 6引自王健:《超越东西方:法学家吴经熊》,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第220页。 7 见《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中央电视大学出版社1984年10月版,第2-3页。 8 2000年10月,笔者十分意外地在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一间阴暗的藏书室见到一批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出版的西文法学图书。当时这批图书散落在藏书室地板上准备处理,目睹此情此景,心情特别复杂。因为许多年来几乎无人阅读过、甚至根本不知道有这些资料。其版本价值和资料价值极高,极其珍贵稀缺,它们是由北京大学中转西南联合大学、再到北京大学,1952年院系调整时落脚中国政法大学(原北京政法学院)图书馆的,其中包括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九卷本)、耶林(Rudolf von Jhering)的《罗马法的精神》、普赫塔(Georg Friedrich Puchta)的《法学阶梯》以及温特沙伊德(Bernhard Windscheid)的《学说汇纂教程》,还有由我国民国时期的比较法大家王宠惠先生于1907年翻译出版的《德国民法典》英文译本等,这些文献目前在德国大学图书馆里亦极难寻见。我还发现,上述德文版的名著多有已故的北京大学及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教授费青先生(费孝通教授的兄长)的个人印鉴,弥足珍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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