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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司考大纲及新旧对照(法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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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18 14:24:05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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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理 学 基本要求 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两者的区别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法律概念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的分类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体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适用法)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 法律关系客体(法津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备注:[本节新增考点:法律责任的竞合] 第二章 法的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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