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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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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7-4-3 9:03:36 来源:中国人大网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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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注重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促进就业工作中存在的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突出、市场秩序不规范、职业教育培训相对滞后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等突出问题,草案规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 三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关系。草案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国家对促进就业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措施,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四是妥善处理本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制定就业促进法,涉及到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为了避免法律规定上的重复,草案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在促进就业方面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只作了一些衔接性的规定。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 为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的原则和方针,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的机制和政府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坚持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一条至第三条) 二是国务院建立研究就业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工作机制,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七条);同时,草案还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以及考核、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政府接受人大监督作出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三是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第九条) (二)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为了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二条);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增加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维护国家财政税收、信贷政策统一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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