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4-1-9 15:08:53 来源: 点击:
六、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院已经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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