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教育网欢迎您!--本站永久域名:http://sikao.xhjiaoyu.com
首页 > 司考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日期:2006-11-18 13:59:23 来源: 点击: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5页  1  2  3  4  5  6  

相关新闻:
评论

推荐新闻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和习题精解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和习题精解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和习题精解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和习题精解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和习题精解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和习题精解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和习题精解
刑法分则具体罪名速记精解——
刑法分则具体罪名速记精解——
基础薄弱者如何通过司法考试?
时事新闻
广州6000多名乘客因空中管制滞
广州上半年共查处四名厅局级干
中储粮广州分公司原副总受贿一
河南三名矿长瞒报安全事故被诉
7名嫌犯招揽内地人在香港挖眼骗
全国今年查处商业贿赂案24879件
中共十六大以来查处十余名省部
两难:贪官死刑存废之辩
劫匪为抢金耳环挥刀割开受害人
贵州查办渎职侵权重大案件59件
热门点击

免责申明:本网站部分内容来自网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犯您的版权请来电告知
全国免费报名热线: 400-618-5600 E-mail:xhjiaoyu@163.com
联系人: 刘老师 
地址: 北京市静安庄一区四号朝阳区党校3号楼105室。(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对面)
Copyright © 2006 sikao.xhjiaoy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