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考点有:“拘传和传唤的关系”、“拘传的适用对象、适用机关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保证方式、审批程序、监视居住的概念和适用对象、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关系”、“逮捕的适用机关”、“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的一般规则和例外情形 司法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任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特殊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受理和准备程序 司法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期间恢复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并无大的变化,从行政法历年命题规律来看,非常灵活,即使大纲没规定的也有考到,故对行政法的掌握从历年真题中去寻找脉络更为有效。
第三卷
民法部分宜从宏观上把握,抓住以下热点:《物权法》,关于《物权法》的解析现在坊间已有很多,此处不赘,只是提醒考生注意将《物权法》与以前《民法总则》、《担保法》以及诸多司法解释中的物权制度做对比复习,特别留意那些特殊的、独特的地方。另外,注意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法律条文之外的法律原则和法理也相应改变了。
商法部分,抓住以下重点:首先是公司法在2006年基础上势必会深入考察,2006年公司法考了40分,但难度一般,根据司考的命题规律,今年将进一步加大难度、深度,进行细致考察,考生要认真梳理公司法的知识体系,特别要紧扣法条,牢固掌握各种细微之处。其次是今年颁布实施的新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度,《破产法》把原来旧法中主要由政府行政官员组成的清算组制度改为了以中介机构为主的管理人制度;以及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在新破产法里面创建了重整制度,以求更好地挽救债务人,避免破产。这些具体制度的设立体现了立法思想的变化,而且可考性较强,实为考试不可回避的热点。
民诉(及仲裁)基本没有变化,需要留意的是新颁布的仲裁法解释,民诉的复习仍然要以法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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