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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到底考什么?


日期:2008-1-13 11:15:29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司考之要

  1、考点在哪里?

  面对司考的知识之海,试图通过将所有的知识尽收囊中而把握考点显然是贪婪的,也势必是徒劳的,而只要掌握住考点的特征,就完全可能精确地掌握住大部分考点,具言之,司考中的考点有如下四个特征:

  (1)重要:此“重要”并非“正确的废话”,而有特定语义——调整对象(纠纷)发生次数多、调整频率高的法律规范。宏观上之例子,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三大实体法占据了司考三分之一强的分数,正是因为这三大领域纠纷发生最多,这三大法也是最经常被适用的,微观上之例子,刑法总则条文不多,但每年其分值都与分则不相上下,这是因为总则的内容每一个案件都要与分则条文结合适用,而分则条文只是分散地、个别地适用。故考生若能多了解一些社会常识,对哪些法律规范适用频率高,哪些适用频率低能心中有数,则“重要”的考点自然能轻松识别。

  (2)新颖:所谓“新颖”,系指当年司考新增内容,既包括新增立法(法条考点),亦包括新增理论考点。这部分内容实质是国家对当前社会形势变化的响应,政府自然需要法律职业群体最快、最准确地掌握住这些新增的法律法规及其背后的法治精神。从历史经验看,1999年《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在当年的律考中就考了58分,而当年律考的总分也不过才400分,2007年法理学部分新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考点,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动向,不但客观题考了一道多选题(卷一第51题),而且在主观题部分浓墨重彩地考了一道25分之多的简答题。

  (3)例外:所谓“例外”,从哲学意义,为一般中之特殊,从应试角度,为但书、为特别法、为特例。“例外”往往需要从部门法整体的高度去把握,例如,合同无效问题,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五种,此为一般规定,但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免责条款的无效问题,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问题,即为特殊规定,做题时如果仅仅掌握了第52条而遗漏了后两条,往往就会出错。请看今年考的一道合同法的单选题(卷三第19题):

  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

  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

  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此题看似考民事责任,但合同无效,免责条款的无效实为先决问题。

  (4)困难:所谓“困难”,顾名思义,即复习中难以理解、难以记忆的点,你困难,别人也困难,大家都困难,这种点只有少部分人能够掌握,而司法考试正是一种从多数中选拔少数的游戏,它除了有一些基础性、是人都会做的题目外,为达到甄别人才目的,必须聚焦于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对的点,而你如果能一举拿下这些难点,自然能笑傲群伦。举例言之,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中断,民法中的形成权,均为近年热点,大部分人对这些考点均难以做到通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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