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据目前案件进展,裴洪泉等人涉案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利用法院主导指定圈内人成立清算组,任意抬高清算费用,从中渔利。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金冰一律师曾代理多次破产案,他向记者分析了此次深圳中院破产庭集体陷落的制度因素。“主要是因为法官权力太大,能爆出这么大的腐败,也只有深圳才有条件。”
他认为由于老破产法(相对于2007年6月1日生效的新《企业破产法》而言)赋予破产庭法官权力过大,几乎可以任意指定清算组,而所成立的清算组权力也过大,最终导致破产案件成了腐败高发区。“理论上,破产债权人会议可以监督清算组,但实际操作非常困难,因为没有清算组通知,债权人连会议都很难召开。很多时候,债权人分散在全国各地,相互之间都不太清楚,更缺只有清算组才有的债权人名单,所以,在信息极不对称的情况下,只有等清算组通知才来开会,然后等清算组一五一十地告诉他们该怎样做。”
此外,法律还规定由法官指定拍卖行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理,法官权力非常大,而深圳现在有100多家拍卖行,竞争白热化,自然纷纷选择给法官回扣以取得拍卖权,而裴洪泉等人也最终因为拍卖公司老总招供才东窗事发。
不过,奇怪的是,同样处于经济中心的上海,类似破产的问题并未发生,在业内似乎也没有形成贿赂风潮。金冰一解释说,深圳的破产案件要比上海多很多,因为上海破产案件的受理比较苛刻,“申请破产的公司必须首先解除所有的劳动关系,否则不受理,清算费用不够的也不受理,虽然破产案件的全国规定一致,但是上海还有受理的内部规定,一般破产案件的受理最后都要由上海高院批准。而深圳的破产标准要宽一些。”
上海不仅破产案件较少,更重要的一个原因还在于破产清算费用不高。据记者了解,日前宝丽来中国公司破产案的破产清算费用也就是20多万,上海公司破产案件最高的清算费用也不超过100万。而金冰一告诉记者,他一个朋友在深圳的一家规模不大的子公司破产,“破产费用就高达300万”。
“上海的清算费用普遍不高,除掉成本之后已经所剩无几,所以律师再冒风险行贿法官,法官冒风险枉法裁判,都划不来。”金冰一坦然上海的“优势”,不过,这种优势并不算很牢靠,所以他寄希望于新的《企业破产法》能够弥补这个漏洞,限制法官的权力,加强有效监督。
新《企业破产法》能否补漏
仔细研读今年8月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后,金冰一却有些失望,他认为即将生效的法律虽然用内涵更丰富的管理人制度取代清算组,但是最终指定权还是在法院,所以这个漏洞并没有从根本上堵住。
管理人制度在1986年的老破产法里面是没有的,它里面规定的是清算组,也就是一旦法院决定宣告破产了,要在有关主管部门的主持下,成立破产清算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朱绍平日前在上海法学会的一次讲座透露了新破产法设立管理人制度的初衷,“这次破产法直接引用了管理人制度,一旦法院受理案件,立马就要指定管理人,全面接收破产财产和破产事务,避免这过程中财产的损失。”
而管理人如何产生的问题,在法律起草过程中有两种做法上的争议:“一种做法是法院决定,另外一种是债权人会议决定。朱绍平坦陈,决定事务涉及的债权人的利益,法院不一定合适,但法院不决定,债权人会议决定也不一定合适。因为企业破产不仅仅是债权人利益还有社会公众、职工的利益;完全站在债权人利益一边也不行。”基于上述考虑,最后出台的新法仍旧规定,管理人还是由法院指定,而且在债权人会议成立后,如果觉得管理人不能正确履行或者依法履行,债权人可以建议换管理人。
也正因为如此,金冰一认为新的制度还是没有解决法院权力过大的问题,只要可以指定管理人,还是存在权力寻租的机会。“我赞同由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然后由债权人会议指定管理人,尽管这样效率就不会很高,但可以尽量保证公正,弥补了由法院任意指定造成缺乏监督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