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官为何极少有腐败
首先,从法官的资格前提来看。
科州法律规定:法官必须是科州合格选民,在法院所在地合格律师执业 5年以上,被提名时年龄不超过 72岁。在科州,成为法官的前提条件是:首先,必须是美国律师协会承认的大学的法科毕业生,参加法律考试合格。在美国,如果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当律师,必须是法学院的毕业生。在目前,美国有法学院 200所左右,其中美国律师协会( ABA)认可可以参加律师考试的法学院有 185所,法学院的学生都是本科后教育,大致相当于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毕业。律师协会每年都要对这些学院进行评估,以保证他们的质量。其它还有数量不小的非正规法学院。其中包括州律师协会承认的法学院,但是这些学院的毕业生只能在本州执业(即不能得到其他州的考核承认),或者当律师的助手。其次,获得律师从业资格以后,有5年的律师从业经历。再次,应当是本地区合格选民,年龄不超过 72岁。法学素养和法律职业经验这二者受到了特别的重视。严格地说,法官的文化素质与其是否腐败没有必然而直接的联系,但是,长期法律素养对法官的规范意识、职业道德和自我心理约束的形成也有一定的意义。
其次,从法官产生的机制来看。
科州法官是由法官提名委员会从本地区合格人选中提名,然后由州长或者县长、市长指定,所以法官优选的真正组织者是法官提名委员会。科州有两种类型的提名委员会:最高法院提名委员会;地区法院提名委员会。最高法院提名委员会为州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提名,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委员会由一名允许在科州执业的律师、本州每一个地区一名州议会的不允许从事法律职业的议员和一名不允许从事法律职业的普通居民组成。首席法官只是组织者,没有投票权,也就是不允许法官选法官。每一个地区提名委员会由居住在该地区的7名公民组成,其中不能有4 个人来自于同一个政党,而该地区所辖的每一个县至少应当有一名投票成员。在人口超过35000人的地区中,投票人员由3个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和4个不允许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组成。提名委员会任期为6年,非律师成员(他们是委员会中的多数)由州长指定,律师成员由州长、检察长、和首席法官多数通过决定。
科州法官选拔的基本程序是:由提名委员会从本地区执业5 年以上的律师和检察官中选择 2~3人作为补缺候选人;这几个候选人可以在两年内成为补缺人选。县法院4年作一次这样的备选法官选拔,地区法院、最高法院则分别6年、10年作一次备选法官的遴选。当法官出现缺额时,有兴趣的候选人可以提出申请。出现缺额30天之内,他们的名字和申请书将送到他们所在的地区的提名委员会。委员会在面试和调查之后会推荐2~3人到州政府。州长在接到名单后15天内在提名中指定一人填补缺额。逾期不指定的,由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指定。为了帮助提名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是否留任某一法官,要对法官定期进行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
再次,从对法官的监督来看。
1988年科州立法创设了司法执行委员会,目的是为投票人提供对法官和其司法行为公正、负责、全面的评估。该委员会任期为两个4年,有10名成员,由首席法官和州长每人指定一名律师和两名非律师、参议长和众议院发言人每人指定一名律师和非律师组成。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向各级法官依法提出司法公正和效率、对实体法和程序的理解、主持审判的能力、审判是否及时、如何联络和服务公众等各方面的标准和要求。每一个县市也都有一个类似的地区司法执行委员会。司法执行委员会的评估结果不断提供给法官提名委员会成员,也反馈给法官,以便他们能有所改进。在每一次选举开始前,上述评估结果由立法机关以“蓝皮书”的形式出版,并送达给每一个注册提名委员会成员。另外,科州还有一个针对法官道德行为进行观察的 “科罗拉多司法纪律委员会”来处理公众对法官的投诉问题。该委员会由 4名公民、2名律师、2名地区法官和2名县法官组成。人们可以向设在丹佛的该委员会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