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尤其重要的,也是众多考生曾经体验的,更是逻辑所承认的,却恐怕在于司法考试于个人之精神价值。何出此言?司法考试本身,即为一人生事件,对很多人来说,堪称艰苦卓绝!那些屡考不过者的痛苦,那些幸运过关者的狂喜,令人震撼之余,不由激发我们的反思——司法考试在终极意义上可称为一个人的战争,因为无人可以代替你亲临其境,人自为战的现实倍增战斗者的苍凉,法律究竟是我们的家园还是仅供他者言说的神坛,诗意地栖居还是惶惶然地流离失所,林林总总的问题,引导我们直视司法考试的精神价值。剥离司法考试的文本意义,对于精神价值的认同不是被削弱,而是被强调了。精神价值,指涉的是司法考试提供给参与者的意义,这种意义可能是积极的,足以支持我们走得更远,它也可能是消极的,足以毁灭我们对生活的坚持。换句话说,司法考试,不仅影响人生,更影响人心,不仅关乎法律的事业,更关乎法律的心灵。
如何在精神意义上应对司法考试,是易为人忽视,但又不可避免且至切至要的问题。在种种司考成功学、人生成功学如日中天的刻下,如果没有精神的自觉,而只是亦步亦趋的盲目趋附,而忽略了自家思想的孕育,岂非被人精神殖民而陷于惨淡经营之田地?懒于思考,亦步亦趋者,其行实在??,四面楚歌,万方无罪,罪在朕躬,是也然也!君不见,考司考数年不过者,比比皆是,实是病入膏肓,危乎殆哉也么哥!
这时节,精神的自觉亦即人格的完整,正如铁屋中的呐喊,又如西西弗的永不放弃,筚路蓝缕,以启山林,即使仅仅启其端绪,也是功不可没。对于司法考试而言,首要的在于祛官方语义之魅,其次在于将自我从功利的压缩中解放出来,我们所应树立的,应当是法律的良心,我们所应抱持的,应当是人文的关切,我们所应发展的,应当是人世的洞察!有此精神的预为铺垫,方能担当暮鼓晨钟、焚膏继晷的烦琐枯燥,方能培养孜孜不倦的坚持,朝闻道,夕死可矣!司考之道,莫不在于此乎?
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