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考点
掌握法理学这门学科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的考点,是有效掌握法理学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的非常重要的门径。而掌握法理学考点的尤其可靠和尤有权威的办法,是分析国家司法考试的试卷,明了这些试卷上到底都考了哪些原理和知识点。从国家司法考试举办以来的法理学试题看,已考的法理学原理和知识点覆盖和包涵下面这些问题。
2002年度的考点依次包括:
(1)法律体系的概念;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3)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4)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5)法律责任同法律权利和义务可否相互转移;
(6)法律制裁是否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7)法的指引作用;
(8)立法是否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9)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是否同时也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10)什么是法的有选择的指引;
(11)影响法律秩序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12)哪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
(13)实行法的移植应注意什么;
(1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有多大;
(1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16)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含义;
(17)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的基本内容;
(18)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有哪些;
(19)在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
(20)法律权利的内容包括哪些要素;
(21)如何理解宪法的指引作用。
2003年的考点依次包括:
(1)摩尔根和恩格斯有关法的产生的观点;
(2)法律解释的方法;
(3)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4)法治的概念和基本理论;
(5)法和宗教的关系;
(6)法和道德的关系;
(7)法和科学技术的关系;
(8)法和政治的关系;
(9)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
(10)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
(11)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12)如何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
(13)如何理解法律意识的含义;
(14)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关系;
(15)法律职业的独特性和法律思维的关系;
(16)法律思维的涵义;
(17)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思维的关系;
(18)合法性和合理性;
(19)法和道德的关系。
2004年的考点依次包括:
(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2)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作用的基本观点;
(3)法律思想史上关于法和道德联系的基本观点;
(4)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区别;
(5)关于法律原则的基本知识;
(6)法律规则的分类;
(7)法的效力冲突和默示废止方式;
(8)法治和法制的含义和区别;
(9)执法和守法的区别;
(10)辩证推理;
(11)限制解释;
(12)法律事件;
(13)法的空间效力;
(14)立法法关于法的效力和法的适用的规定;
(15)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起源根本原因的观点;
(16)西塞罗关于人定法源于自然法的观点;
(17)法的移植对象;
(18)法的继承对象;
(19)马克斯。韦伯关于法的分类的观点;
(19)法同原始社会规范在适用范围方面的区别;
(20)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继承关系;
(21)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区别;
(22)“法的社会化”同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的关系;
(23)法和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方面的区别;
(25)科学技术的法制对法的影响;
(26)法律关系的主体;绝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7)如何处理地方性法规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