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事实判断;
(11)司法解释;
(12)演绎推理;
(13)任意解释;
(14)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15)法律事实;
(16)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
(17)立法解释;
(18)法律解释的效力;
(19)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0)法律后果同法律制裁的关系;
(21)法律责任的设定及其同法律制裁的关系;
(22)法律责任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23)如何理解“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说法;
(24)如何理解“恶法亦法”的观点;
(25)如何理解“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说法;
(26)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27)如何理解有关法源的说法;
(28)如何理解法的对人的效力;
(29)如何理解法律规则;
(30)法的正义价值;
(31)法的价值冲突和个案平衡原则;
(32)如何理解行为能力;
(33)如何理解法律事实;
(34)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客体;
(35)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的规定;
(36)根据英美法系国家所实行的判例法制度和我国的相关实践,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自己的看法。
2006年的考点依次包括:
(1)法律原则;
(2)法的正义价值;
(3)法的价值冲突;
(4)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5)法与宗教的区别和联系;
(6)法与宗教的关系;
(7)如何处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冲突;
(8)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9)如何理解和处理法律责任竞合;
(10)法和科技的关系;
(11)法律解释与法律职业;
(12)法律解释方法;
(13)法律解释的意义;
(14)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性;
(15)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种法律关系;
(16)法律事实中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分辨;
(17)法律关系主体;
(18)实体法律关系;
(19)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
(20)法律与风俗习惯的位阶;
(21)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关系;
(22)制定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23)现行法律与传统观念的冲突;
(24)法与道德是否完全重合;
(25)立法是否可以不考虑某些道德观念;
(26)法的适用过程是否完全排除道德判断;
(27)如何理解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
(28)如何理解任意性法律规则;
(29)如何理解法的确定性指引作用;
(30)如何理解演绎推理;
(31)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是否需要运用价值导引方式;
(32)如何理解法律解释中的体系解释;
(33)如何理解法律解释中的目的解释;
(34)如何理解事实判断;
(35)如何理解“解释学循环”;
(36)结合实际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37)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38)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的规定涵义及效力根据;(39)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以上是五年来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试题所真实展示的法理学的考点。这些考点虽然还未全部包括所有法理学的考点,但其覆盖的考点已非常广泛。掌握这些考点,以这些考点为基础,再附以其他尚未考到的考点,考生在考试中必然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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