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在覆盖或包涵法理学原理和知识方面具有跨越性的命题方式,增强了试题的难度,往往容易使考生功亏一篑。因为,面对这种覆盖或包涵3-4个原理或知识的试题,考生如果只掌握其中一个或部分原理或知识,是无济于事的。许多考生对此类试题中的部分原理或知识本来是清楚的,但却因为对其中另外一部分甚至是一个原理或知识不大清楚,就使自己本来已掌握的原理和知识,陷于英雄无用武之地的境况。鉴于法理学命题方式上所显露的跨越性特征,考生在学习法理学这门学科时,就既要注意各章节的整体架构,更要注意各章节所覆盖和包涵的具体的原理和知识,学会以单兵作战的方式,牢牢掌握法理学的一个一个具体的原理和知识,以应对这种跨越性试题。
(四)还要善于科学复习要学好和考好法理学,还要善于科学复习。没有科学复习,即使在上述三个方面做得较好,也往往会淡忘曾经掌握住的东西,在考试中难能取得好的效果。从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看,“四个结合”就是科学而有效的复习方式。
其一,全面复习和重点复习相结合。全面复习就是注意将所学的内容全都加以复习,不应有所疏漏;重点复习就是对重点章、节和重点问题更加用功地复习。这样就能做到点面有致,在考试中应对自如。
其二,总复习和阶段性复习相结合。学完法理学全部内容后,须进行总体性和全局性复习;每章学完后,一般也应进行阶段性和局部性复习。这两种复习方式的结合,也可视为考前总复习和平时性复习的结合。总复习是考前的战略和战术准备,阶段性复习是平时的巩固和积累,前者是后者的总结和升级,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和准备。
其三,接受和检查相结合。接受,就是读书、听课、理解和记忆;检查主要就是做练习题。这两者不可偏废,接受是基础,检查是保障。实践中,考生通常是注意接受的,但并不都能注意检查,这种情况应予改变。只有做大量练习题,检查自己学习和掌握法理学达到何种水准和状态,才能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从而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地改善和提高自己,也才能在较强方面加以发扬以争取好的考分。
其四,遵照一般规律和照顾具体情况相结合。科学的复习是不能离开复习的一般规律或普遍适用的成功经验的,但在遵循一般规律的同时,也要注意考虑和照顾具体情况:本人的状况如何,即基础如何,薄弱环节何在,时间充裕与否等;客观环境如何,即单位和家庭是否支持,能否在就近的地方得到有效的辅导或指导等。在复习中注意从具体情况出发,想出适合自己情况的办法,复习才是有效的,而不是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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