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世界的因果联系,虽然屡屡被人有意无意地否认,然而却实实在在地发挥着作用。就刻下的司法考试来说,客体的价值必然和主体的态度相关联,如果将司法考试理解为官方与个体之间的一种非对称关系,则司法考试自应具备官方价值与个人价值。
司法考试之官方价值,在于以考试为网筛,借助人才竞争,过滤出执法人才,同时将意识形态于潜移默化间灌输于人,再通过人将应然法理施于实然生活。换言之,意识形态领导法治,法治管制生活社会,则意识形态自然垂训于生活社会,此自上而下的逻辑,清晰可鉴。然而人心似乎并不可靠,司法考试欲遴选之执法者,为意识形态与生活社会之关键交汇点,自然应具专业水准,而司法考试之道德预期,对应试者亦颇殷颇切。考试本来只能甄别应试能力,而绝不能检验个人品行,因为品行,正如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必须由时间来检测,但现实中,司法考试之遴选作用,却被人为夸大,其结果之南辕北辙,亦顺理成章,不足为奇。通过司法考试者,固然不乏德才兼备,而违法乱纪、知法犯法,却也屡见不鲜。执法者道德之紧张,究其根源,似与司法考试定位之先天不足不无干系,又似司法不独立、权力无制约之朝廷制度的因果演绎,甚或意识形态的精神贫困,乃至于历史传统等等,而最终呈现为多原因之聚合。
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