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之个人价值,以认识法律职业之个人价值为基础。法律职业可以提供谋生手段,生活方式,精神归宿三层价值意义,而法律人择之弃之,非本文所欲探讨者。司法考试则为迈入法律职业的桥梁,关乎身份,是司考人与法律人之间角色转换之器。任何关于法律职业的人生理想,只有在司法考试划定的边界之内才能获得同情,只有经由司法考试代表的公权力确证之后才能释然,它对于司考人所意义的,正在于此。故而,我们完全可以结论,法律职业是有父的,而绝非自觉自成。为司法考试而斗争,也就是为从事法律职业的权利而斗争,而且更为世俗的说法就是在为利益而斗争。此种利益或工具意义,似乎可以归纳为司法考试于个人之功利价值或现实价值。
但尤其重要的,也是众多考生曾经体验的,更是逻辑所承认的,却恐怕在于司法考试于个人之精神价值。何出此言?司法考试本身,即为一人生事件,对很多人来说,堪称艰苦卓绝!那些屡考不过者的痛苦,那些幸运过关者的狂喜,令人震撼之余,不由激发我们的反思——司法考试在终极意义上可称为一个人的战争,因为无人可以代替你亲临其境,人自为战的现实倍增战斗者的苍凉,法律究竟是我们的家园还是仅供他者言说的神坛,诗意地栖居还是惶惶然地流离失所,林林总总的问题,引导我们直视司法考试的精神价值。剥离司法考试的文本意义,对于精神价值的认同不是被削弱,而是被强调了。精神价值,指涉的是司法考试提供给参与者的意义,这种意义可能是积极的,足以支持我们走得更远,它也可能是消极的,足以毁灭我们对生活的坚持。换句话说,司法考试,不仅影响人生,更影响人心,不仅关乎法律的事业,更关乎法律的心灵。
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