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报告如此鲜明的强调司法权威问题,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不仅标志着我们党对司法活动规律有了新的认识,而且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和超凡的政治智慧,必将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007年7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指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核心内容。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新形势下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如果说肖扬院长当时的讲话代表的还只是整个法院系统的声音的话,那么,随着“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写入了党的十七大报告,则表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已经成为了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必将成为全社会共同奋斗的目标。而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这更是意味着一个新的更有作为的发展时期的到来。
司法权威,是党的执政威信和国家法律权威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在当代中国,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司法权威也是党的权威和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司法丧失了权威,不但影响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动摇司法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也会受到影响。司法失去权威,法律就失去了意义,就像列宁说的“那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
人民法院近年来坚持公正效率主题和司法为民方针,已经取得很大的成绩,队伍建设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为什么法院的工作却越来越难以开展了,司法越来越没有权威了呢?窃以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碰撞,各种矛盾交织,各种力量冲突,尤其是贫富差距拉大,导致一些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发生扭曲,大量矛盾的焦点最后都集中到了法院,人们对法院和法官寄予厚望。然而,我国既缺乏法治的传统,又缺乏承接新时期法治重任的充分准备。社会期望过于厚重,而法院体制却难以承担。司法,纵然充满一腔豪情,严峻现实举步维艰,哪里还有多少权威。
古人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在是及时雨,雪中碳,高瞻远瞩,影响深远。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这是一项宏伟的工程,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国家制度的层面来思考,来设计,来变革。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作为司法的主体,作为这项宏伟工程的参与者实践者,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过程中,是完全应该有所作为的。
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