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懈追求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司法不公,权威无从谈起。人民法院和法官一定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为民执法的观念,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竭尽全力,排除干扰,公正司法。一要严格遵守程序法。按照诉讼程序审理案件,避免主观随意性,避免暗箱操作。二要严格适用实体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适当裁量。三要做到清正廉洁。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两袖清风,一尘不染,秉公办案,严格执法。四要裁判结果公正。符合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判要求。尽管公正具有相对性,尽管探索真相是一个极其艰苦的过程,而坚持依法办案会遇到各种干扰甚至出现意外结果,但是法官别无选择。必须锲而不舍,坚持不懈,唯法律是上帝,唯公正是追求,竭尽全力使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以自己的良心和法律的规定来处理错综复杂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公正问题上,法官的追求应当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公正不公正,人心有杆秤。当前,有两点需要引起重视。第一,公正应当是为社会所接受的公正,不仅仅是法官和法院自我欣赏的公正。也就是说,裁判结果一定要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一定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只要依法判了,法律效果有了,社会效果自然也就有了,因此,不必要讲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甚至认为提出两个效果统一为干预依法办案提供了借口。事实证明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恰恰相反,如果出现社会效果不好的判决,那或者是对法律的精神实质没有悟透,误解了法律,或者是断章取义,简单对号,以偏概全。如果从全局看,从长远看,从人本和谐理念去看,从法律的精神实质去看,就可能对个案有全新的认识,进而找出达到两个效果统一的合适处理方案。比如证据不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实际上可能证据是充分的,只是由于当事人的能力问题没能及时提供,简单驳回则社会效果自然不好。这实际上是对法官的为民意识和司法智慧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二,同情弱者、有利弱者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意。有人将法官比喻为等腰三角形的顶点,自己永远处于中立而超然的位置。也有人把法官比喻为足球赛场上的裁判员,必须始终用不偏不倚的哨声维持赛场的秩序,而不能在吹哨的同时,将球踢入一方的球门。审判的目的在于解决对立的双方之间的争议,所以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严守中立,偏向任何一方都会使审判失去其本来的意义,使司法失去权威。毫无疑问,这个观点是对的。但是我想说的是,那仅仅是指当事双方势均力敌,至少诉讼能力不很悬殊比较理想化的情况。而现实中却大量存在强弱十分悬殊的诉求,需要司法发挥抑强扶弱的功能。这个问题在当前社会分配不公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下岗工人的自行车与公司老总的轿车刮擦,轿车损失数千元,你怎么判?是不是要老总多担待一点?比如,年迈的老母亲状告儿女不孝,你怎样处理?是不是对当儿女的要严责一些?在我看来,要老总多担待一点,对儿女严责一些,就是公正。否则,各打五十大板,貌似公正,实则冷漠无情,背离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所以,尼采就说,保护弱者就是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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