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惩对抗司法藐视法庭的行为。
法治国家,首先要尊重的就是法律以及法律象征的法院和法官,对法院和法官的尊重也是对司法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法庭,无论是作为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裁判诉讼案件,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的场所,还是作为法院设立的审理诉讼案件的机构,都具有庄重、肃穆、神圣不可侵犯等特征。树立法庭审判崇高权威,维护法庭审判正常秩序,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裁判各种案件,进而实现法律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要求,更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藐视法庭,干扰、妨害法庭正常审判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肆无忌惮,在法庭上大吵大闹,谩骂、殴打法官,甚至有携带武器当庭抓走原告的。尤其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经常发生阻碍执法、对抗司法、毁损执行警车及物品、围攻伤害执行人员等暴力抗法事件。然而出于各种原因,对上述对抗司法的行为的惩处一直很不得力,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司空见惯,愈演愈烈,成为一道怪异的风景。这对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司法权威来说,既是原因,又是结果。
法治国家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毫无例外都设有“藐视法庭”的罪名。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包括不遵守法庭命令、违反对法庭作出的承诺,妨碍司法公正等行为。只要一个人的行为足以构成对司法正义的“尊严与权威”的危害,均可构成藐视法庭罪。藐视法庭,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必须受到惩罚。法庭可以对藐视者处以监禁、徒刑或罚金,其目的不在于强制,而纯粹是为了惩罚藐视者。其实,我国刑法是有关于制裁藐视法庭罪的规定的。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现在的问题是缺少配套法规因而执行的不好。有的是因为法不责众,有的是担心捅马蜂窝,有的是出于对弱者的原谅,有的是投鼠忌器,等等。时间长了,藐视法庭不受惩罚习以为常,司法权威倍受损害,这一状况必须改变。现有法律已经给我们提供了维护法庭尊严的武器,我们要把这些武器运用好。凡是对抗司法藐视法庭的都要一视同仁严肃惩处,“目的不在于强制,而纯粹是为了惩罚藐视者”。重要的,不是法官和法院的面子怎样,而是法律尊严、司法权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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