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
司法需要独立,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也需要监督,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只有监督机制完善,才能保证司法权的合理运行,才能最终实现裁判公正。要高度重视滥用司法权对司法权威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要认真对待来信来访,仔细倾听群众的呼声,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审判监督。院长接待不能仅仅局限于具体的案件处理之中,而主要是通过接待,了解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律专业水平,法官的行为表现,案件中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然后抓住主要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改。比如对当事人的反映,主要看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什么性质,最后要得出一个判断。属于法官的思想意识职业道德品质问题,不能轻易放过,要加强教育引导,查实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如果再次出现类似问题,要态度坚决调离审判岗位。如果是法律素质不高带来的问题,要限期培训考试达标,不过关的也要调整。要确保德才兼备党委放心人民满意的法官掌握司法大权。对在职法官要加强思想教育,时刻不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消除矛盾构建和谐。绝不允许利用司法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贪赃枉法,制造冤假错案。要制定并严格坚持确保司法权正确运用的规章制度,加强案件评查,严格按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不讲规矩的法院内部的害群之马。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含糊,必须确保司法权掌握在忠诚可靠有司法能力的人手中。否则,司法权威的大堤,可能毁于宵小之人的“蚁穴”。
七、对审判一线法官多一些理解和爱护。
我们在强调对法官审判权加强监督防止滥用的时候,也有必要提及对法官的理解与支持。说这个问题不是降低对法官的要求,袒护他们得过且过。而是立足当前法院实际,重视解决法官面临的问题,更好地调动和保护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担负起越来越繁重的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的司法重任。在当今社会矛盾尖锐复杂的情况下,法官办案就好比刀尖上的舞者,身处险境。这又是一个追逐个人利益的浮躁时代,原被告谁不希望判决对自己更加有利?法官处理案件即使绝对公平,当事人也可能双方都不满意,因为离他们的期望都差了一步,何况法官不可能做到绝对公平。所以从概率上说,不满法官的人比例较大。不能因为有人不满就认为法官错了,就要追究。我们在对待法官裁量是否公正的问题上,也要注意理性和公平。一是公正总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公正。法官依法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裁量,不能说是不公正。二是人的认识是有局限的,专家也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多数人认可也就行了。三是效率的要求。有些问题,限于目前的条件,还难以查清客观事实的真面目,只能依据现有的规则进行处理。只要法官是依法办事,没有贪赃枉法行为,没有粗枝大叶草率行事,尽到了注意义务,处理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裁量结果在法定范围之内,就应该得到尊重和支持。现在法院人才青黄不接,案件不断增加,基层法官一人一年办理上百件案件是常事,任务繁重,压力巨大,长期超负荷工作,已经不堪重负。他们也是血肉之躯,他们的劳动及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应有的理解和尊重。他们的责任越来越重,他们的健康每况愈下,他们的待遇不相适应。如果没有来自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首先是来自法院内部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理解与支持,法官真的会感到孤立无助,莫可奈何。长此以往,必然造成人心涣散,人才流失。法官缺乏职业尊荣感,士气低落,人才流失,司法的公正效率由谁来实现,司法权威又由谁来树立?
八、从点滴做起为司法权威增辉。
都说公正高效是司法权威的基础,可是怎样才能做到公正高效?常常在想,如果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是自己的亲人,需要我们进行调处,我们将如何对待?譬如你的父母、你的兄弟,甚或你的一对双胞胎儿女。我想一定是要围绕尽快消除矛盾,千方百计,竭尽全力,一碗水端平来做工作。这里最起作用的就是一个感情问题。因为是亲人,所以要倾情;因为双方都是亲人,所以要公平。我想那效果,自然就是良好的吧,那权威,自然也就产生了吧。于是我想,要是我们的法官,都能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去对待案件双方当事人,设身处地为双方当事人排忧解难,秉公而断,使当事人双方感受到法官的善意和公平,纵然不能做到使双方言归于好,起码也会增强对司法的信任感吧。我认为,那种以为司法权威就是远离群众,高高在上,就是简单的抓人、扣押财产的观念是不对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和人民的关系是鱼水关系,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依然应当贯彻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毛泽东同志说过:“很多人对于官兵关系、军民关系弄下好,以为是方法不对,我总告诉他们是根本态度(或根本宗旨)问题”。这对于人民法官办案,依然具有警世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