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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的司法考试有非常的复习方法


日期:2007-12-13 16:13:48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司法考试本来应该是一个平常的考试,其基本假设是一个拥有“合格”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知识水平的考生可以顺利通过该考试。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凡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不管你是法学硕士,还是法学博士,都没有达到一个“合格”本科毕业生的水平。 司法考试
 
因为,从目前司法考试的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来看,较好的法学知识素养只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主要由于以下两个原因,原本平常的司法考试摇身一变,成为非常的、折磨人的考试:

第一,考试大纲的要求和试题设计的要求之间的脱节。为了选拔可以“用真话骗人”的律师,同时为了选拔“精通公平正义之术”的法官和检察官,司法考试大纲的设计者提出了一种非常理想化的要求,即未来的司法执业者必须通晓大量的法律知识,在绝大多数领域做到滴水不漏。遗憾的是,司法考试的试题设计不能承载这一任务。比如,即便是民法、刑法这么重要的部门法也必须在两个小时内完成考核,这就决定了题目的数量是相当有限的。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同时为了实现考试的目的,题目的设计人必须按照考试的规律进行题目的设计,这就是考题必须具有信度、效度和区分度。由此,大多数的题目考查的就是在司法实践中用的最多的法律知识。这也是“每年都有80%的知识点会被重复考查”的原因。这样,考试大纲的要求和试题设计的要求就出现了不可避免的脱节,这种脱节集中体现在大纲要求掌握的65%的知识和考试没有关系。毫无疑问,如果你按照大纲的要求全面而详尽地备考,,你也就选择了“苦不堪言”的非常司考之路。

第二,“云遮雾绕”的题目设计。和第一点相联系,既然出题人被迫在极其有限的知识点上考来考去,为了防止分数线达到560分或者90%的考生都能及格的情形出现,把题目设计得难一些就是必然的选择。这几年,出题人主要通过增加考查知识点的复合性、理论性、隐蔽性等手段来增加题目的难度。这样的题目初看起来不是很难,却杀机暗藏,得分不易。比如,2002年以前如果考“债的保全撤销权”,一道题的选项往往只涉及撤销权的问题,但是2004年以后,一道选择题的四个选项就可能包含撤销权、代位权、合同的无效、赠与合同等多个知识点。再比如,以后要做对某一个单项选择题,可能需要你准确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共有、地役权、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诸多知识。总之,普遍的感觉就是,司考的题目云遮雾绕,陷阱很多,题目出的“不爽快”,比较“狡猾”。

既然出题人将难题转嫁给了考生,考生必须寻找救赎之道,以非常的复习方法应对日益异化的司法考试,达到“多快好省”的复习目的。尽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复习方法,每一种复习方法都各有利弊,但是为了提高复习的效率和针对性,避免做过多的无用功,以下两个建议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个建议:首要的是抓重点。司法考试最重要的特点是规律性很强,重点非常突出,即大约80%的知识点是每年反复考核的,而这些重点内容又只占大纲内容的30%。从理论上说,只要掌握了这些重点内容,就一定能通过考试。可见,司法考试的复习是一门“放弃的艺术”,考生有资本轻视甚至放弃不重要的内容;允许“投机取巧”,因为可以直奔主题。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重要考点和如何牢固掌握重要考点并且能在考试中正确运用。

重要考点的确定有两个最有效的途径:

第一个途径是反复研究近五年的真题。可以说历年真题所考查的知识点就是重点,这是一个真理,屡试不爽。

第二个途径是通过对考试普遍规律的把握来确定司考的重点。在考核的内容上,各种类别的考试的重点可以概括为九个字:“重要的、新颖的、例外的”。所谓重要的知识点,是指调整社会生活频率最高的法律制度或者部门法。合同法为什么重要?因为人“无往而不在合同中”。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效力为什么重要?因为这是合同法调整社会生活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所谓新颖的知识点,是指新出台的重要法律和司法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地役权、占有制度为什么是民法的重点,因为他们是全新的,填补了法律制度的空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什么每年考几分,因为他们是新颖的,同时也是重要的。所谓例外的知识点,是指对原则规定的例外规定。专利新颖性丧失的例外之所以考得多,是因为要求考生对新颖性这个制度有全面的掌握,同时由于一般规定比较容易掌握,因而就考相对不太容易掌握的例外规定。并且,如果一项法律制度同时充足“重要的、新颖的、例外的”这三个要件,就一定是重中之重。比如《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也是规律,重复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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