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权利预定存续(实体权利存废)的期间,因而又称为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名”,立法上并未采用。
关于实体权利的存废,如:
(1)撤销权经过除斥期间消灭。
(2)解除权经过除斥期间消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
解释》第15条)。
(3)追认权经过除斥期间消灭。
(4)提存财产受领权经过除斥期间消灭。
(5)其他。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为了结束某些法律关系不确定的状态,但是二者又有很大区别。
(1)立法的意图不同。诉讼时效是为了维护新的事实状态(新的法律关系);除斥期间是为了维护原有的法律关系。超过诉讼时效后,胜诉权消灭了,诉讼时效维护了这个状态。一份可撤销的合同经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未被撤销,该合同有效的状态就被维持下来了。
(2)消灭的权利不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客体不同。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以债权为例,诉讼时效完成后,当事人的债权不消灭。但是,当事人的债权丧失了强制执行力,成为不完全债权。为了体现这一点,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说明债务人依法具有时效利益。时效利益可以主张,也可以抛弃。
除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的权利消灭,这种权利的消灭,是指形成权的消灭。形成权是依照一方的意志就可以形成的权利,因此需要除斥期间的限制。当事人的权利消灭,并不存在抛弃利益的问题。
正因为消灭的权利不同,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时,若权利人主张请求权,义务人得主张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抗辩,诉讼时效非经义务人援用,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作为裁判的依据;而除斥期间经过时,当事人权利的本体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法院亦应依照职权进行裁判。
(3)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算,即自当事人可行使请求权时开始计算(20年的诉讼时效除外),即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是主观标准《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这是一种客观标准。。除斥期间的起算,既有客观标准,也有主观标准。所谓客观标准,是从一定的事实发生时起计算的标准;所谓主观标准,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时开始计算。
(4)时间的变化(弹性)不同。除斥期间是预定权利存续的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诉讼时效则可中止、中断。
2.常用除斥期间。
(1)《合同法》第193条:6个月 ; 限制的权利(形成权):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2)《合同法》第55条、《民通意见》第73条第1款、《合同法》第192条、《合同法》第75条、《婚姻法》第11条:一年 ;限制的权利(形成权): 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权;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
(3《合同法》第104条:5年;限制的权利(形成权): 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4)《合同法》第75条:5年;限制的权利(形成权): 保全撤销权
7—4学生提问: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
——上表中,列举了8个除斥期间。其中《民通意见》第73条第1款、《婚姻法》第11条、《合同法》第104条规定的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为客观标准。其余5项为主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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