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
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的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二)法律效果
1.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当受理,但原告的胜诉权消灭。
7—5(2003/三/29)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C。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并未丧失诉权。胜诉权与诉权并非同一概念。
2.超过诉讼时效,实体权利(权利本身)不消灭。义务人可以自愿履行。
三、诉讼时效期间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通》第135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通》第137条)
“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民通意见》第169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通》第138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民通意见》第171条)因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是自动放弃时效利益。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得拒绝履行债务。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为了方便记忆,我把这种情况称为“黑签”。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不承担责任。为了方便记忆,我把这种情况称为之为“白签”。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民通》第136条)。
5.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拍卖法》第61条第3款)。
6.因内河、沿海运输产生的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民通意见》第168条)
7—6(2000/二/1)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台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电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支持。问:应根据下列何法?
A.《民通》B.《产品质量法》
C.《合同法》D.《民通》或《产品质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