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课堂笔记》精选(四)(《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 管辖
第二节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
—上级法院管辖以外的普通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及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区管辖: 犯罪地法院—— 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地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管辖的变通——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特殊情况的管辖
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特别提示]
1.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5 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刘某玩忽职守案
B.秦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康某故意杀人案
D.叶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AD。玩忽职守案、抢夺案属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故选AD。
4—6 下列关于审判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有:
A.陈某犯有故意杀人罪、重婚罪。对陈某的故意杀人罪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婚罪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某省副省长受贿880万元,必要时,最高法院可以指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C.自诉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丙省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某走私案的管辖发生争议,在审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应当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AC。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错。外国人犯罪的自诉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自己人身权、财产权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追究的自诉案件(如果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都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AC。
4—7 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