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刑诉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刑诉解释》第118条第2款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8)《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五)、(六)、(七)项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9)《刑诉解释》第151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