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课堂笔记》精选(四)(《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 管辖
第二节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
—上级法院管辖以外的普通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及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区管辖: 犯罪地法院—— 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地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管辖的变通——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特殊情况的管辖
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