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了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对该问题考生容易在合同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国的法律、仲裁地点的法律、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的法律之间徘徊,这是第一层的难度;第二层的难度是对于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最高院的实际做法、国际通行惯例、新生效的仲裁法司法解释,都在辅导用书上有详尽的阐述,有的考生可能就跟着国际习惯、最高院的实际做法判断的;第三层的难度是在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上,在国际私法理论学界存诸多理论上的观点,这会导致从事国际私法专业的研究生考生陷于各种观点和争议的徘徊中,无可适从,从而在心里“批判”所谓的理论争议,于是想的越多,错的越多。
经过深度分析发现,本试题具有极强的综合性,这就对考生拿分构成了特别大的障碍。
国际经济法,2007卷一第95题:某种化工材料进口数量的增加,使国内生产同类产品及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化工厂受到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采取的措施有:
A.直接向海关申请禁止该化工产品的进口 B.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C.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D.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
答案:D
解析:在此考生需要掌握的是各种对外贸易的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等,对它们的定义、所规范的情形、救济措施的功能都需要予以正确把握。
保障措施是指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可见D项符合题意,故当选。A项是针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对象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题目中没有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故不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临时措施或边境措施,这是今年大纲新增加的内容,但是仅作为一个选项来考查。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属于政府的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职能,故与外贸行政管理相关的救济应当是寻求政府的救济措施,法院的管辖权属于司法救济方式,需要存在侵权、违约、违法等情形,不属于这里的救济措施,故C项不选。
本题的综合性也非常强,难度比较大,考生容易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之间犹豫,也可能因为虑及今年大纲新增加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边境措施而误选了A,也可能会凭自己感觉而选C项。这里不仅要理解各种对外贸易的各类行政救济措施之间的区别,还要区分对外贸易的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区别,考查深度和难度都很高,也凸显了命题人对相关知识和出题技巧的娴熟把握。
三国法部分的考查,总体而言难度不大、内容中规中距,没有偏难、偏怪的考查内容,内容细致、专业,综合程度高、实务性强,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和考查趋势,也基本符合我们考前对命题的预测,但凡认真进行复习、参加我们辅导班的考生,理论上是可以拿到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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