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国家司法考试
[识别目标]《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重病]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妇女。[怀婴妇]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记忆方法]连接信息字加成压韵意义字串:有一重病怀婴妇,不伤不残危险无
注:“有一”是记忆的是刑期条件。对于第五款的“生活不能自理”可以算到“重病”里。
[想象]有一个重病的怀里抱着婴儿的妇女,不自伤不自残无社会危险的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应用实例](2005年试卷二第78题,多选)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可以暂予监外搪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情有身孕
B.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
[解析]答案 为C、D。因为A项不符合刑期条件;B虽然符合刑期条件,不符合不能自伤自残的条件。
12.《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不适用本程序审理的情形。
[识记目标]第二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 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 可能判处死刑的;
- 外国人犯罪的;
-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同亲转化为“他乡”)
-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意义转化“无罪”);
- 共同犯罪案(同音转化为“公安”)件中,有的被告人认(同音转化为“不仁”)罪或者不同意(同
音转化为“不义”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 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记忆方法]排列信息字:盲聋哑、死、外、他乡,不构,公安,不仁,不义
变换顺序成易字串:盲聋哑外死他乡,无罪公安不仁义
[想象]盲聋哑人和外国人死在他乡了,因为无罪的案件 ,公安人员不仁不义将他们刑讯逼死的
[应用实例](2005年试卷二第74题,多选)黎某空对地被检察机关的数个犯罪事实的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A. 黎某持有外国护照
B. 黎某犯数罪
C. 黎某可能被判死刑
D. 黎某所犯数罪中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
[解析]答案为A、C、D。把法条记住了,这道题就很容易选 对了。
1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和例外情况的对比记忆。
[识别目标]根据《关于守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1) 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条件
第四条[积极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各国宪法;[拥宪]
(二) 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品好]
(四) 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大专]
[记忆方法]调序连接转换为压韵口决:品好拥宪二十三,身体健康有大专
(2) 例外情况
第五条[消极条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意义转化为“五机关”)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