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
(1)“谋杀”:指预谋杀人
(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指由于
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2.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明清律典中有“六赃图”的配附。
3.保辜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事责任。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由10到50,每等加10。
(2)杖刑:由60到100,每等加10。
(3)徒刑:由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
(4)流刑:由2000里到3000里,每等加500。另外有加役流。
(5)死刑:分绞、斩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一是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二是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三是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四是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五是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关键词记忆]减轻处罚举重明轻 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