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其一,债的发生。宋代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多数,当然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维护家长的支配权。
其二,买卖契约。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
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其三,租赁契约。对房宅的租赁:“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庸、雇。
其四,租佃契约。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的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其五,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其六,借贷契约。借指使用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贷指消费借贷,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2.婚姻法规
(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
①婚龄。宋承唐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违犯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
②血缘。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③州县官员。《宋刑统》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2)离婚:仍然实行唐“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
3.继承
(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
①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②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③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a.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3/4+1/4)
b.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1/3+1/3+1/3)
[记忆口诀]关于南宋的继承,可按如下口诀记忆: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1—16 (2004/一/59)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
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答案:ABCD
1—17 (2003/一/39)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哪些?
A.“立继” B.“祖继” C.“嗣继” D.“命继”
——答案:AD
(四)四等人
1.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