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399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四)》)。也有人对这项法律规定从理论上解释说,这是牵连犯,故不数罪并罚。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前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争议问题:除立法、司法有特别规定者外,对于因为受贿而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究竟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存在不同观点。
7—4(2002/二/10)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以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
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C.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答案:D。也有人认为此答案不妥,应当是择一重罪处罚。
6.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解释为牵连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29条第3款)。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29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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