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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第七章罪数课堂笔记精选 3


日期:2008-1-11 16:01:50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三、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第238条)。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第247条)。

  3.虐待被监管人

造成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第248条)。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第292条)。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第333条第2款)。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刑法》第269条)。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刑法》第267条第2款)。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

  四、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1.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抗税行为同时妨害公务或致人轻伤的,属于《刑法》第202条规定的(抗税)“情节严重”,以抗税罪一罪处罚。

  4.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5.根据学理解释,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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