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8-1-24 16:25:30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本条是允许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这一规定无疑是本次修改的最大突破。而且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允许,也将给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带来巨大的变化。比如,律师事务所的分化,比如律师的流动等等一系列要素都会产生很大的变化。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本条是原来所没有的。主要规定了申请律所成立所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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