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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中关于刑法犯罪形态问题的答疑


日期:2008-1-17 16:33:01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分类] 刑法>犯罪的构成要件、故意犯罪的进程形态
 
[问题]

1.以下关于犯罪故意、过失的说法,正确的是(D)

A、不作为犯主观上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而不能是过于自信过失

B、乙持猎枪打猎,忽听远处草丛中的响动,以为是猎物,准备开枪,同去的张某提醒他,这里经常有人来,但乙不予理会,开枪后,不幸将一割草的村民打死。乙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C、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主观上可以是直接故意

D、非法行医罪主观上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对于A,不作为犯是应为而不为,应该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么?B,乙是什么行为?


2. 对犯罪中止的表述,错误的是( BCD)

A、为杀人而购买毒药,5天后将毒药抛入河中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对乙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甲回到现场将乙仍然没有死亡,即将其送到医院,乙经治疗身体状况恢复。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C、丙放火后,在未达到既遂的情况下,喊了一声“着火了”,就离开了现场。周围群众即使将火扑灭,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张三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张三于是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并未达到致死量,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张三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C中丙的行为是犯罪的什么形态?


谢谢老师.

 

[解答]

1 .陈新军 :纯正不作为犯是刑法明文规定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因此是否可以由过失构成取决于刑法规定的罪名是否是过失犯罪。如果是,则可以,否则不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故意犯罪,不能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不可能成立故意的玩忽职守罪。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并不是说对任何一个罪名,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都可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是说,存在故意的不纯正不作为犯,也存在过失的不纯正不作为犯。比如,就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言,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由过失构成的,因为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再如,就过失爆炸罪而言,也不可能存在故意构成的情形,如果故意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爆炸行为,成立的是爆炸罪(故意罪)的不纯正不作为犯。所以A不正确.B是间接故意行为.


2.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险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危险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严重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C中丙的行为是犯罪的既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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