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一般以第二种理解,即广义说作为主流观点!
行政许可涉及的主要双方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这两者可合称为行政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相对人,立法表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对人在行政许可制度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称谓,在申请阶段称为申请人;在申领许可证后称为被许可人。
对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作以下要素分析和理解:
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故而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范畴。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才能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许可行为作出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该行为。行政机关不能因相对人准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相对人的申请是颁发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等于行政许可是双方性质的法律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定职权而为的单方行为,申请并不意味着必然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可。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获益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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