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机关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3.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如某省法制办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资格考试后,根据成绩发放执法资格证书的行为,不适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初始合法登记企业的年检行为不是行政许可,它是主管机关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主管机关不能利用年检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使之变成“二次许可”。
5.主管机关对税费减免的审批不是许可,这种行为似乎也是依申请而给与申请人利益的,但不是行政许可。
另外,有些主体的行为可以区分为独立的几个阶段,其初始登记往往是许可,之后的登记就不属于行政许可而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如:
其一,九大自然资源的初始登记是行政许可,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颁发土地所有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适用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但在依法取得九大自然资源的权属后发生纠纷的,由主管机关的再次确权行为不属于许可,这涉及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二款的适用问题,就此,最高法院行政庭于2005年2月24日作出[2005]行他字就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第4号答复,答复中认定有关土地等九大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围之内。
其二,企业的设立和社会团体的成立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但之后的抵押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
其三,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属于许可,但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不是行政许可。
其四,船舶的国籍(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但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属于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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