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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法考试真题训练36答案


日期:2008-7-29 9:47:34 来源: 点击:

31.答案:C

考点:共同犯罪的死刑复核

解析:《刑诉解释》第285条规定,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四)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87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题中甲乙二人均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只要是上诉期、抗诉期届满,乙的判决就生效。因此,C选项不正确,当选。

32.答案:A

考点: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的处理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4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33.答案:B

考点:应当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第3款以及《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了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即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因为本题B项中不论是作为聋哑的被告人,还是作为涉嫌故意杀人而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赵某,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都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而本题中的其他三个选项都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其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以及《刑诉解释》第37条的规定,其中《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苦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据此,本题其他的三个选项属于上述第3~5种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因此,只有B选项正确。

34.答案:A

考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及适用

解析:《刑诉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据此,明确的第一点是本案的二审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因为本案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明确的第二点是BD选项都是错误的,B选项是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了玩忽职守罪的刑罚;D选项是既加重了玩忽职守罪的刑罚,又加重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很显然这两种做法都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C选项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本案不属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91条之规定,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时,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显然,本案不属于发回重审的任何一种情形。排除掉上述三个选项,只有A选项是正确的。A选项中的处理符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

35.答案:A

考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诉解释》第219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根据以上规定,A项中轻伤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该项正确,当选。B项属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C项属于“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D项故意杀人为严重刑事犯罪,均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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